文丨文晶(某高校研究員)
2011年以來,中國人民銀行(以下簡稱“央行”)持續下調法定存款準備金率(見圖1)。截至2024年8月末,商業銀行平均法定存款準備金率約為7%,接近1999-2002年間6%的最低水平。其中,大型銀行平均法定存款準備金率為8.5%,中型銀行平均法定存款準備金率為6.5%,小型銀行平均法定存款準備金率為5%。考慮到當前經濟仍面臨一定壓力,未來繼續下調法定存款準備金率勢在必行。2024年9月5日,央行貨幣政策司司長鄒瀾表示,“目前金融機構的平均法定存款準備金率大約為7%,還有一定的空間”。如果繼續下調法定存款準備金率,還有多少下調空間?能否降低至零?這是本文要回答的問題。
一、發達經濟體存款準備金制度實踐
20世紀80年代以后,絕大多數發達經濟體央行逐漸降低甚至取消了存款準備金要求(見表1)。主要有三個原因:一是貨幣政策操作框架發生改變。由于監管放松以及金融創新的發展,貨幣供應量與經濟增長之間的相關性趨于下降,發達經濟體央行逐漸放棄將貨幣供應量作為貨幣政策的中介目標,貨幣政策框架開始采用“通脹目標制”,貨幣政策調控由數量型向價格型轉型。在此背景下,存款準備金工具的作用大大降低,價格型工具開始成為貨幣政策調控的主要手段。
二是存款準備金制度的弊端逐漸顯現。隨著金融創新的發展,非銀行金融機構發展十分迅速。由于存款準備金制度只適用于商業銀行,強制商業銀行繳納存款準備金不僅提升了商業銀行的資金成本,而且限制了其信用擴張能力,致使商業銀行面臨來自非銀機構越來越大的競爭壓力。
三是存款準備金制度的功能被替代。自1988年巴塞爾協議誕生以來,發達經濟體開始逐漸廣泛采用巴塞爾協議。由于巴塞爾協議規定的資本充足率通常高于發達經濟體央行要求的法定存款準備金率,根據“短邊規則”,就控制信貸投放而言,資本充足率要求已經覆蓋了存款準備金制度的功能。由于滿足資本充足率的要求需要根據風險計量資本,并且包含表外業務,資本充足率要求比相同水平下的存款準備金要求更能限制商業銀行的信貸擴張。
此外,隨著世界各國存款保險制度的逐步建立和發展,存款準備金制度金融穩定的職能也被替代,這也降低了保留存款準備金制度的需要。目前,發達經濟體中僅歐洲央行和日本央行保留存款準備金制度,但法定存款準備金率也處于極低水平,并且也不再將存款準備金工具作為貨幣政策工具進行使用。
二、我國取消存款準備金要求難度較大
當前,法定存款準備金率已降至接近歷史最低水平。客觀來說,持續降低法定存款準備金率對于增加基礎貨幣投放、降低實體經濟融資成本有一定好處。然而,效仿發達經濟體取消存款準備金要求不符合經濟現實,主要有以下三個原因:
第一,維護金融穩定。通過存款準備金工具鎖定商業銀行的一部分存款,相當于為商業銀行提供了保護,防止銀行陷入流動性風險和償債能力風險。雖然我國也在積極落實巴塞爾協議,但仍無法替代存款準備金制度的作用。
一是并非所有銀行均嚴格落實巴塞爾協議。《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基于我國銀行業務特點和風險特征將商業銀行劃分為三檔。第一檔商業銀行全面對標巴塞爾協議III最新監管規則,而第二檔商業銀行和第三檔商業銀行則采用相對簡化的資本監管規則。
二是巴塞爾協議并非萬能良藥。一方面,巴塞爾協議本身也存在缺陷,例如,資本監管仍存在順周期效應等諸多問題。另一方面,20世紀90年代部分資本充足率高的銀行依然出現倒閉,并且巴塞爾協議也未能防范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
三是國內商業銀行在信息披露、公司治理等方面仍存在不足。由于部分商業銀行管理不夠完善,真實資產狀況可能跟數據存在偏差。即便是全面落實巴塞爾協議,部分商業銀行真實風險狀況仍不得而知。在差別存款準備金制度下,資本充足率越低的銀行適用的法定存款準備金率越高正是這一思路的體現。存款準備金制度作為巴塞爾協議的一種補充,對于防范銀行業風險仍有必要。
第二,控制貨幣乘數。考慮到我國間接融資占絕對主導地位,如果法定存款準備金率過低,貨幣乘數將較高,信貸的擴張和收縮過于劇烈,這會導致控制貨幣供給的能力下降,不利于宏觀調控。雖然美國取消了存款準備金要求,但美國屬于市場主導型金融結構,銀行資產占金融行業資產的比重偏低,即便是取消存款準備金要求對信用擴張能力的影響也不大。我國情況與美國完全不同,信用擴張主要依賴于商業銀行。雖然《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也能一定程度上限制商業銀行的信用創造能力,但保有一定的法定存款準備金率對于輔助控制信用擴張能力仍有必要。
第三,控制中小型銀行風險。目前我國銀行業風險主要集中在中小型銀行。央行定期對商業銀行進行評級。評級結果按風險由低到高劃分為11級。其中,評級結果1-5級為“綠區”,安全等級最高;6-7級為“黃區”,安全等級次之,但也仍位于安全邊界內;評級結果8-D級為“紅區”,表示機構處于高風險狀態。2023年第二季度,央行對3992家參評銀行評級結果顯示,評級處于黃區和紅區的銀行資產分別為29.47萬億元和6.63萬億元,資產占比分別為7.63%和1.72%;家數分別為1724家和337家,家數占比分別為43.19%和8.44%。如果取消法定存款準備金率要求,處于“紅區”的中小型銀行風險勢必將進一步加大,處于“黃區”的銀行也將有部分銀行滑落至“紅區”。
三、法定存款準備金率加大實體經濟負擔存在誤讀
無論是主流經濟學教材還是相關文獻,一般認為存款準備金要求會造成無謂損失(deadweight loss)。法定存款準備金率越高,無謂損失越大。無謂損失包含三個方面:一是直接損失。由于法定存款準備金利率長期低于存款利率,商業銀行存款準備金長期處于虧損狀態。二是機會成本。如果沒有存款準備金要求,商業銀行將有更多的資金用于發放貸款或者投資。三是通脹稅。法定存款準備金及其收益都會受到通貨膨脹的稀釋。
征收法定存款準備金產生的無謂損失將通過提高存貸款利率息差的方式傳導至其他市場主體,可能傳導給存款者,也可能傳導給貸款者,也有可能是銀行的股東。而無論傳導至哪一方,都會導致市場主體利益受損。由于市場中資金供給方相對強勢,而資金需求方相對弱勢,法定存款準備金的成本可能多數由貸款者承擔。法定存款準備金率越高,企業融資成本也將越高。企業融資成本上升后,可能會減少投資,給實體經濟帶來緊縮效應。
上述邏輯有一定道理,但也并非完全正確。中央銀行通過征收法定存款準備金將產生鑄幣稅,這個稅收對應的就是無謂損失。鑄幣稅并非是賬面上的一筆收入,而是中央銀行隱性的不引發額外通脹的貨幣化的增量空間。這個增量空間最終會通過量化寬松或者是結構性貨幣政策等工具支持實體經濟。以央行為例,近年來央行使用結構性貨幣政策越來越多。截至2024年6月末,結構性貨幣政策工具余額為70318億元。結構性貨幣政策工具利率明顯低于市場利率,本質上就是央行在運用隱性的貨幣化空間反哺實體經濟。
存款準備金制度是金融市場發展特定時期的階段性的貨幣政策工具。未來隨著市場化的持續推進、金融監管制度的不斷完善以及直接融資市場的快速發展,亦可考慮效仿發達經濟體取消存款準備金要求。然而,在當前間接融資仍占絕對主導地位的情況下,考慮到維持金融穩定等需要,維持5%左右的法定存款準備金率仍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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