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5日,財政部、稅務總局、水利部聯合印發 《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全面實施水資源費改稅試點。水資源稅的納稅人為直接從江河、湖泊(含水庫、引調水工程等水資源配置工程)和地下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水資源稅實行從量計征。水資源稅根據水資源狀況、取用水類型和經濟發展等情況實行差別稅額。國家統一明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資源稅最低平均稅額標準,具體適用稅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
【機會前瞻】
財政部等三部門聯合印發《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辦法》對水資源稅的納稅人、計稅依據、稅額標準、稅收優惠等稅制要素作出具體規定。
《辦法》明確了水資源稅的納稅人、計稅依據、稅額標準和稅收優惠政策。其中,水資源稅將實行從量計征方式,對取用地下水的稅額將高于地表水,以此鼓勵合理利用地表水。對于水資源嚴重短缺地區和超載地區的取用水,稅額也將從高確定。此外,對于未經批準擅自取用水或超過許可水量的行為,稅額將被適當提高,以抑制不合理的水資源開發。
在稅收優惠方面,《辦法》規定了對農業生產取用水等五種情形免征水資源稅,對超出規定限額的農業生產取用水和農村集中飲水工程取用水,地方有權決定減免稅額。同時,對于那些用水效率達到國家用水定額先進值的納稅人,將享受減稅優惠。這些措施旨在鼓勵節水和提高用水效率。
《辦法》提出,抽水蓄能發電取用水,免征水資源稅;工業用水前一年度用水效率達到國家用水定額先進值的納稅人,減征本年度百分之二十水資源稅。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稅務等部門及時公布享受減征政策的納稅人名單。
總體來看,《辦法》的發布將進一步提高水資源的使用效率,抑制不合理的水資源開發行為,同時為水資源的保護和管理提供更加堅實的財政支持。